中文版 | 英文版

法邦学苑

联系我们

  • 电话:028-87761331
  • QQ交谈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2号5栋3单元1层2号
首页 > 法邦学苑 > 法邦学苑

法律简讯 (2016年第三期)

发布时间:2016-06-08 浏览:47 编辑:


 一、立法

◆民法典编纂再度启动

3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发言人傅莹表示,编纂民法典工作的大幕已再度启动,并且将决心分两步走完成此次编纂工作。第一步是制定民法总则,第二步是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民法总则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目前正在征求各有关方面的意见,预期6月份能够提请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二、金融

◆中行首单不良ABS发行规模或10亿元

中行首单不良ABS原计划于今年3月发行,但监管部门认为中行上报方案拟发行“规模太小”(近3亿元),要求其对发行规模进一步补充。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中行首单不良ABS发行规模或最终扩大至10亿元左右。这意味着,首期不良证券化产品发行时间也将进一步延后。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新三板分层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证监会2016年3月4日发布会提出,新三板分层机制预计于2016年5月份正式实施,全国股转系统将逐步丰富和完善不同层级挂牌公司的差异化制度安排。

http://v2.neeq.com.cn/notice/2851.html

二、本地新规

◆四川重金鼓励直接融资 实施资产证券化最高补助500万元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实施鼓励直接融资财政政策的通知》明确,股权融资将至少获得450万的补贴,债权融资累计贴息不超过500万,川企挂牌新三板一次性补助50万元,新增客户首贷奖补贷款额的1‰。

    链接: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3298/13301/2015/10/16/10355760.shtml

 

三、婚姻家庭

◆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有以下几大亮点: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减轻了受害人举证责任,为立法及司法裁判留下弹性空间;非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也构成家庭暴力;创设轻微家庭暴力下的告诫书惩戒方式,配套查访、监督制度;指导受害人举证,弱化受害人证明责任;明确家暴行为上的撤销监护人制度;创设相对完整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明确其独立案由法律地位。

 

四、司法解释

◆2016年3月1,最高法制定并发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开始实施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6882.html

◆最高法制定了与《反家庭暴力法》配套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信息业务标准》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7072.html

 

五、知识产权

◆国家版权局定于2016年6月1日起启用该局统一监制的新版作品登记证书及印章,作品登记号格式不变,印章一律为圆形

 

六、其他

◆国务院制定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6-03/02/content_5048192.htm

◆2015年底,22个部级单位签署《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zjhxwfb/xwdd/201512/t20151228_289166.html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制定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

http://www.most.gov.cn/tztg/201603/t20160301_124281.htm

 

七、案例

◆最高法裁定: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无须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040号),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无须办理变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9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该案中,债权受让人即新抵押权人并未办理房地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最高法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认定“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部分否定了2001年建设部令第9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效力。

 

 

 

制作人:杨媛  姜国艳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2号5栋3单元1层2号 邮编:610031 电话:028-87761331 传真:028-87760535 联系人:何主任

Copyright 2015-2018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蜀ICP备07504946号-1 技术支持:明腾-西部商务网

扫一扫关注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