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 英文版

法邦学苑

联系我们

  • 电话:028-87761331
  • QQ交谈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2号5栋3单元1层2号
首页 > 法邦学苑 > 法邦学苑

法律案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4-10-24 浏览:75 编辑:

案情介绍: 

 

余某因与被申请人成都市青羊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青羊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情分析: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的证据无效。本案中因医方医疗行为的不作为导致不良结果发生,对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医方未积极采取措施,也未尽到告知义务,隐瞒病情,疏忽大意,给申请再审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申请再审人自行委托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的结论说明,申请再审人及其母亲的病历不真实、不完整,系虚假、伪造的病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案审理中成都医学会、四川省医学会、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中华医学会所作的鉴定均是根据医方伪造的病历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于医方的不作为,造成申请再审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的严重后果。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根据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改判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9万余元,并对申请再审人及其母亲的病历是否存在涂改、添加等进行司法鉴定。

被申请人青羊区中医院提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采信中华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事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医学会等鉴定机构未中止鉴定的行为足以说明病历的部分涂改不影响病历的真实性和对事实的判断。且申请再审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被申请人处复印病历时双方尚未发生任何纠纷,被申请人无涂改病历的理由。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不属于新证据,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与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一致,并无新的证明内容;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因送检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已在二审中不被认可,申请再审人以不合法、未经庭审认证的鉴定结论否定其他鉴定结论,属无理取闹。四川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提示患儿出生前即存在宫内慢性缺氧及发育迟缓,而这两点与申请再审人大脑发育不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案情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的证据无效。本案中因医方医疗行为的不作为导致不良结果发生,对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医方未积极采取措施,也未尽到告知义务,隐瞒病情,疏忽大意,给申请再审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申请再审人自行委托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的结论说明,申请再审人及其母亲的病历不真实、不完整,系虚假、伪造的病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案审理中成都医学会、四川省医学会、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中华医学会所作的鉴定均是根据医方伪造的病历作出的鉴定报告,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由于医方的不作为,造成申请再审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的严重后果。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根据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改判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9万余元,并对申请再审人及其母亲的病历是否存在涂改、添加等进行司法鉴定。

被申请人青羊区中医院提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采信中华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事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华医学会等鉴定机构未中止鉴定的行为足以说明病历的部分涂改不影响病历的真实性和对事实的判断。且申请再审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被申请人处复印病历时双方尚未发生任何纠纷,被申请人无涂改病历的理由。申请再审人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不属于新证据,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与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一致,并无新的证明内容;自贡联立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书因送检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已在二审中不被认可,申请再审人以不合法、未经庭审认证的鉴定结论否定其他鉴定结论,属无理取闹。四川省医学会、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均提示患儿出生前即存在宫内慢性缺氧及发育迟缓,而这两点与申请再审人大脑发育不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相关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2号5栋3单元1层2号 邮编:610031 电话:028-87761331 传真:028-87760535 联系人:何主任

Copyright 2015-2018 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蜀ICP备07504946号-1 技术支持:明腾-西部商务网

扫一扫关注我!